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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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沥青、 水稳机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 栖霞市庄园路东首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栖霞市市政工程公司沥青炒拌机组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3月6日取得我局批复,项目设置1座沥青拌合机组,年产18800t沥青混凝土产品。现企业拟投资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在位于栖霞市庄园路东首建设沥青、水稳机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9112平方米,设有沥青机组、水稳机组、商混机组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沥青约3万吨、水稳机组约6万吨、混凝土约3万立方米。 | (一)废气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沥青生产过程骨料(石子、石粉)上料、落料废气,骨料(石子、石粉)烘干废气,沥青罐沥青加热废气、拌合机混合搅拌废气、成品卸料口废气,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砂石料上料、落料废气,混合搅拌废气;稳定砂砾碎石生产过程砂石料上料、落料废气,混合搅拌废气;水泥、矿粉筒仓废气;车辆运输扬尘;砂石料卸料粉尘及原料堆场粉尘等。沥青生产过程产生的骨料(石子、石粉)上料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至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骨料烘干、筛分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骨料预处理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沥青罐沥青加热废气、拌合机混合搅拌废气、成品卸料口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导热油炉天然气低氮燃烧,燃烧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产生的砂石料上料废气、混合搅拌废气共同经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稳定砂砾碎石生产过程产生的砂石料上料废气、混合搅拌废气共同经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水泥及矿粉筒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通过对厂区地面硬化,加大对路面的清扫和洒水频率、厂区内洒水抑尘、卸车过程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扬尘和粉尘产生。DA00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其他建材”工业“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02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03排气筒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II时段要求;DA004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DA005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其他建材”工业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06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其他建材”工业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苯并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限值要求。 (二)废水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作农肥,不外排;车辆清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厂区洒水抑尘用水全部损耗,不外排;混合搅拌用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定期更换,清理出的含油泥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外排。 (三)噪声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水稳站、风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级约为85~90dB(A)。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产噪设备;对声源采用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有效降低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石料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沉淀池沉渣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喷淋塔废液、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在危废库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