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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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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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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整理并公布2起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典型案例,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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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122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埃索凯循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制液车间楼顶蒸汽1#排放口和成品车间蒸汽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氯化氢的平均浓度分别为44.3mg/m346.6mg/m3,分别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标准限值10mg/m3343%366%

二、查处情况

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对公司罚款人民币149140元。

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混乱,因违规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地表水质严重污染后,依然未对环境保护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还存在环评及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测管理及其他管理等四个方面共19个环境问题。鉴于此,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集体审议,决定在裁量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对该公司上浮30%执行,即共对公司执行罚款人民币193882元。

三、启示意义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环评及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措施。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混乱,导致屡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聚焦重点时段,以点带面,帮惩结合,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提升环境保护和守法意识,切实有效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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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广西埃索凯循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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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1227******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7月在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制液车间3楼新建一条制碘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制碘生产线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中的“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无机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2024年该公司因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水质严重污染,仍未对环境保护予以重视,依然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且仍然存在多个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环境管理混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集体审议,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执行,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946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例警醒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对杜绝“未批先建”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提升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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